厦门大学文献捐赠管理办法(试行)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捐赠是高校图书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的重要来源,厦门大学诚挚欢迎本校师生、校友和社会热心人士、机构团体捐赠各类文献。为优化捐赠流程,规范捐赠管理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捐赠文献应当依法依规,内容健康、积极向上,符合馆藏建设等原则。

第二章 捐赠原则

第三条 在接受捐赠中,一般只接受并入藏对学校的教学和科研有学术价值、可以丰富特色馆藏建设并有助于文化传承创新的图书文献,对无学术价值或特色馆藏建设价值的非正式出版物、违反四项基本原则、涉及极端社会思潮、宣扬极端民族主义和民族分裂、破坏祖国统一、传播宗教、宣扬邪教等内容的图书文献,不接收、不入藏。

第四条 捐赠文献接收后,除捐赠人和厦门大学另行约定外,厦门大学拥有受赠文献的所有权、使用权、处置权等相关权利。

第五条 符合入藏标准的文献经分类加工后纳入厦门大学馆藏,根据《厦门大学图书馆读者规则》提供借阅服务。

第六条 境外机构或个人向厦门大学捐赠各类文献,必须根据《关于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境外出版物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新出联〔2010〕13号)等相关文件要求,履行审批和报备手续。

第三章 接收捐赠文献范围

第七条 物品、研究资料,包含但不限于图书、期刊、报纸、多媒体视听资料、照片、艺术品、手稿、信件、档案、地图、方志、谱牒、古籍等载体形式。普通图书收藏要求内容健康、适合大学及以上的读者阅读、本校尚未收藏或虽有收藏但复本不足。有史料价值的学术研究档案以及与本校发展历史相关的文字、音像资料及实物等专题特色或载体特色馆藏,不受阅读层次和复本数量的限制。

第八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,包含但不限于记录海外华侨华人、闽台等传统文化(如传统艺术、技术、饮食、医药、礼仪、信仰、口头文学等)的文字、图片、音频、视频资料,以及与之相关的实物。

第九条 欢迎捐赠专项经费用于大型图书购置、捐赠事务运行等。

第四章 不予接收和入藏的文献范围

第十条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文献,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不宜收藏的文献,知识老化、无学术参考价值且无收藏价值的文献,破损残缺、不具备使用条件且无收藏价值的文献,以及本校已有馆藏,且不适合再增加复本的文献均不在接收和入藏范围。

第五章 捐赠管理

第十一条 确认入藏的文献,根据捐赠人要求,可寄送捐赠纪念证致谢。捐赠纪念证仅表达对捐赠人的谢意,不作为受赠单位对赠送文献的内容或学术水平的评价。

第十二条 普通图书入藏后,可在图书馆网站“图书捐赠名录”中查询捐赠人姓名、捐赠书目等信息。手稿、信件、档案、照片等特色文献列入特藏资料管理,图书馆将采取专业方法对文献资料进行长期保存和妥善保护,包括遵守知识产权相关规定下进行必要的数字化、举办专题展览等。

第十三条 本校师生、校友个人或合作出版物,可在赠书前衬页或扉页签名题赠或钤印私章,赠书入图书馆“厦大文库”永久收藏。

第十四条 限定公开时间、使用方式及保存空间的特色资料,由捐赠人与图书馆协商签订赠送协议,图书馆根据协议及相关规定加以管理。

第十五条 不符合入藏规定的文献,根据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。符合规定,复本超限但有一定使用或收藏价值的文献允许进行馆际交换或转赠,破损或霉变虫蛀严重且不具备收藏价值文献直接剔除。

第十六条 为感谢社会各界人士的馈赠,提高捐赠文献的利用效率,图书馆将通过网站、新媒体等相关渠道积极开展宣传。重大、珍贵文献捐赠,图书馆将根据需要组织专门的捐赠仪式并做专题报道。

第六章 捐赠方式

第十七条 物品、研究资料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可通过到馆、邮寄、上门取件等捐赠方式,捐赠方式详见图书馆网站“图书捐赠”专栏。厦门市区范围内的大批量文献捐赠可由图书馆派工作人员上门提取。

第十八条 图书馆欢迎本校师生、校友和社会热心人士、机构团体捐赠资金用于专项图书购置等,捐赠方式详见厦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网站。图书馆将根据捐赠人的要求和学校有关规定,有效管理和使用捐赠资金,以充实馆藏、提升服务。

第七章 附则

第十九条 院系资料室等单位接收捐赠图书文献参照此办法执行,并及时到图书馆办理资产入账手续。

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由图书馆负责解释。